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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销的公证遗嘱

2009-07-30 00:001490询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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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年9月,某村民甲男与某村民乙女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。2 003年10月27日,夫妻两人办理公证遗嘱:"该村家中房宅一处、土木 结构北房两间和院内所有树木,夫妻两人有一人去世后,前者留给后 者,其他人无权干涉,任何人不得争执纠纷。"后甲男去逝,甲男家 人认为,甲男与乙女不是合法夫妻,办理的公证遗嘱无效,涉及的财 产不应归乙女。 大明律师:公证遗嘱是无效的,但事实上是甲男先于乙女死亡,虽然 乙女不是甲男的法定继承人,但甲男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、树木用遗 嘱的形式赠与赵辛英,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条件,是合法有效的。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,具有 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,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力 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,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、理性 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(大明网站:www.51dmlaw.co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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