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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管竞业禁止

2009-08-11 00:001230询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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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货 上海黄浦区
该产品库存不足
产品详情
谢某被A公司聘为总经理,合同期限未明确约定。2007年3月,谢 某辞去了A公司的工作,2007年4月,A公司得知谢某去了同行业的B公 司上班,职务是副总经理,负责产品的开发。A公司即以谢某掌握了A 公司全部产品、技术及相关的一切商业秘密,请求法院判令谢某遵守 《公司法》第61条的规定,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两年。 大明律师:《公司法》第61条规定,董事、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。所 以高管离职后除非有劳动合同约定,高管可以不再受竞业禁止束缚, 因此A公司的诉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,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,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,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、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(大明网站:www.51dmlaw.co 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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